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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彩礼钱让俩“亲家”打官司

鲁北晚报 2014-03-14 12:22 大字

□晚报记者 常云怡 通讯员 姜玉霞 贾汇泉

地点:惠民县人民法院

婚恋期间的赠与行为,在涉及金额较大时,一定要通过第三方即中间人或媒人,这样在感情有变时,才不至于“赔了夫人又折金”。

在我国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适龄青年在订立婚约时,男方一般会给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有一种传统观念认为,结婚前若女方先终止婚约,就要退还彩礼,而男方先终止婚约,女方就可以不退还,因为女方家庭认为解除婚约会令女方的名誉受到损害,同时也耽误了青春、伤害了感情,再返还彩礼不公平。但如今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逐年提升,礼金数额也一路走高,随着法律观念的普及,许多男方先终止婚约的情况中,男方也有了要求返还礼金的诉求。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关于是否返还彩礼的纠纷案件。

2014年春节刚过,惠民县的小伙儿方洪(化名)就来到了惠民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自己订婚的齐小婷(化名),要求齐家归还自己的彩礼钱。

原来,方洪和齐小婷并非自由恋爱,而是由媒人介绍结识,被家里逼婚的两人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举行了订婚仪式。在订婚仪式上,方洪通过媒人给了齐小婷订婚彩礼18000元,齐小婷回礼2000元,并收到了方家长辈所给的1000元“改口费”。但是由于两人感情基础并不深厚,在筹备婚事期间,因琐事发生了摩擦,两人也没能好好平复此事,最终方洪对这门仓促的婚事产生了悔意。

当听到方洪悔婚的要求后,齐家人非常气愤,尤其方洪提出要回彩礼时,齐家人认为无论从感情上还是从传统观念上来看,都不应该归还彩礼。方洪的家境并不富裕,不能看着近两万元就这样打了水漂,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拿回彩礼钱。

当法官向方洪要有关礼金的证明材料时,方洪显得十分茫然,法官解释,判案讲究证据,需要有证据证明方洪给齐小婷礼金的事实。因方洪给齐小婷的礼金都是通过媒人经手,因此方洪便找来了媒人出庭作证。法院依法审理,支持方洪索回礼金的诉求,但像“改口钱”和方洪给齐小婷购买的衣物等,均属于赠与行为,因此不支持索回。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方洪要回了部分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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