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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就餐后肚子疼 原来喝了过期饮料

鲁北晚报 2013-05-27 13:44 大字

□通讯员 李伟刚  

本报惠民讯  5月18日,在惠民县城工作的消费者夏女士晚上约了几个要好的同事到某餐馆就餐,她们点了3个小菜,同时还花7.8元要了两瓶饮料。吃完,当夏女士回到家后突然觉得肚子疼,最后出现了腹泻症状,一晚上跑了几次卫生间。第二天,夏女士就来到这家餐馆讨说法。饭店负责人解释说,如果说饭菜质量有问题,别人怎么就没有反应呢?“我们白天好好的,唯独在你店吃饭后就出现了腹泻症状?”夏女士气愤地反驳道。无奈,她拿着店方开具的单据和菜谱明细单来到消协进行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拿出夏女士用餐的明细单向餐馆负责人询问了夏女士食用得菜谱的详细情况,查看了菜类和肉类的进货台账,未见任何异常,但在查看饮料的进货台账时发现这批饮料是2012年10月17日购进,保质期是6个月,到现在显然已过期,于是拿着这批饮料的进货单与摆在货架上饮料进行对比,发现货架上摆放的饮料也是2012年10月17日购进,保质期是6个月,饮料上标注的信息正好与进货单上载明的信息相吻合,确认饮料已经过期一个多月。根据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最后经调解,店方同意赔偿夏女士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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