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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女友”不满14岁 仍偷吃禁果男子被判刑

山东商报 2012-11-05 14:22 大字

商报滨州消息(通讯员田晓剑记者孙晓伟)明知“女友”不满14周岁,仍多次与其发生关系。近日,这个未成年少女的“男友”刘某,被滨州惠民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2010年4月刘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同年9月下旬因抢劫罪被惠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1年5月,刘某在惠民县一网吧上网时结识了女孩袁某,并得知袁某年龄不满十四周岁,二人成了男女朋友。不谙世事的袁某被眼前陌生哥哥刘某的甜言蜜语所迷惑,很快,二人聊得火热。

在一些不良网友的引导下,他接触到了“很黄很暴力”的信息,并暗示女孩想发生性关系,这名女孩终于点了头。2011年6月左右,刘某与袁某先后在惠民县一宾馆内、一出租房内发生性关系。当时,女孩袁某还没满14周岁。同年6月24日,袁某的家人把她带回家中并于次日报警。刘某闻知公安机关搜捕其消息后,立即退掉出租屋仓皇逃离。

2012年4月22日,惠民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将其抓获。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刘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袁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刘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刘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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