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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卡不优惠消协调解获公道

鲁北晚报 2012-09-20 15:07 大字

□通讯员 李伟刚

本报惠民讯  新学期开学前夕,惠民县城某居民小区的张女士给女儿配了一副400度的近视镜,但她拿出该店的会员卡结算准备享受10%的优惠时,却被该店拒绝了,令张女士很受伤。

8月26日,家住惠民县城某居民小区的张女士眼看自己读初二的宝贝女儿就要开学了,可是女儿的眼镜还未配上,于是赶紧放下手头的工作带着女儿拿着某眼镜店的“会员优惠卡”前去该店进行配镜。该店的导购员热情地介绍到,你们现在来到我们店配镜简直是太巧了,因为现在你们正好赶上了我们推出的自2012年8月21日至8月31日的配镜优惠活动,现在推出了一款价值700元的学生专用近视镜,这款眼镜的主要作用是给学生配上两副眼镜,一副是学生在课堂上戴的远距离眼镜,适合学生上课学习用;一副是学生放学回家在家里戴的近距离眼镜,适合学生在家做作业用,通过这两种眼镜的交叉使用,不但可以缓解学生的眼睛疲劳,还可以让假性近视学生的视力有一个慢慢恢复的功效,在此活动期间内配的眼镜我们都是只收700元的镜片费,免费赠送两副价值196元的眼镜框,但如果过了这个优惠期,想佩戴该镜的人员都要收取896元的费用。张女士听后心里很惊喜,想到只要是对孩子的视力保护有利,多花点钱又有何妨。同时,孩子看起来也很喜欢该眼镜。于是,张女士顺利地带着女儿配了该款眼镜,但她来到结算口拿出该店的“会员优惠卡”进行结算时,该店却拒绝了持有此卡可享受10%的优惠承诺,店方解释是因为在优惠期间已经优惠了196元的费用,不同意再优惠70元,但张女士答辩道,那你们店推出该卡还有什么意义呢?协商无果的张女士只好请求当地消协协助。

消协工作人员来到该眼镜店详细听取了当事双方的陈述和申辩后指出,会员优惠卡的背面持卡说明第一条规定:持本卡可享受10%的优惠,这是你们眼镜店推出的向消费者的承诺,如果不遵守该承诺是违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该卡也没有约定在推出某项活动时可不享受优惠的规定,因此不能违背优惠卡承诺而强加给消费者不公平的费用。最后,在消协的耐心调解下,店方同意按10%的优惠退给了张女士70元钱,张女士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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