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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非亲生 离婚获精神赔偿

鲁北晚报 2012-05-23 16:03 大字

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孩非亲生而引发的离婚诉讼案。

据了解,吴先生与王女士是在2008年2月登记结婚的,这对恩爱的小夫妻在婚后的第二年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更是增加了两人的幸福感。可随着女儿的逐渐成长,原本幸福的婚姻生活慢慢产生争吵,夫妻两人经常为了些鸡毛蒜皮的生活琐事闹得不可开交,后来甚至演发到了吴先生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的。后来经鉴定显示,吴先生的确不是女儿的亲生父亲。吴先生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提出了离婚,并要求分割王女士名下的房产和赔偿抚育费9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该房产是王女士婚前独自支付首付并按揭贷款购买的,产证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王女士虽同意离婚,但拒绝财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这起离婚案件涉及离婚财产分割、以及抚育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三个方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王女士支付吴先生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元。房产还归王女士所有,尚未还贷的部分也由王小姐独自负担。

时间:5月15日

地点:惠民县人民法院

夫妻双方本应坦诚相待,原本幸福的日子因争吵引发怀疑,又因怀疑而被证实女儿并非亲生,最终还是以离婚的方式收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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