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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9月起正式实施 单穴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

鲁北晚报 2011-08-25 17:30 大字

□本报记者 鲁璐

通讯员 颜斌 张陶江  

8月24日,记者从民政局社会事务科了解到,由山东省民政厅、发改委、公安厅等九部门联合参与制定的《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将于9月起正式实施。这一办法使公墓管理更加完善,促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单穴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 

据了解,《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0.8米。并向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方向发展,自然与人文景观和谐统一,墓区整洁、肃穆,墓穴安全完好,提倡使用生态(卧碑、树葬、花葬、草坪葬、艺术葬)墓穴,且生态墓穴不得低于墓穴总数的70%。倡导移风易俗、鲜花祭祀等文明祭祀新风尚,提倡骨灰撒散、深埋和树(花、草坪)等节地葬法。如果墓穴面积或者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的20%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20%至50%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经营性公墓单位将预留不低于6%风险金

记者从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了解到,目前,滨州市经省民政厅批准并通过验收的经营性公墓是邹平县静安园公墓、滨州仙泉园林公墓、惠民县乐安园林公墓、无棣县众圣公墓。而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未经批准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

另外,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当根据销售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6%的税后收入预留作为专门用于发生重大事故或公墓关闭时的维护管理等。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预留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每个被安葬人只能购置一个墓穴   

为防止不良投资者炒作墓穴,办法规范办理人购置墓穴(格位)应当持购买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预购墓穴(格位),应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且不得转让或买卖墓穴(格位)。

另外,发布违法公墓广告、转销墓穴(格位)的违法行为,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墓穴(格位)的,由物价部门查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公益性公墓从市违法经营活动的,由公墓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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