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以来 全市18人酒驾 3人被刑拘
□本报记者 王希彤
本报讯 自5月1日,实施“醉驾入刑”新政以来,滨州市交警部门加大了对醉驾的查处力度,记者在市交警支队获悉,至5月9日下午18:00,滨州市共查获酒后驾驶案件18起,其中3日在博兴县被查获的高青籍驾驶员路路(化名)、5日在惠民县因车祸被查的驾驶员小李(化名)、8日被滨州市东城交警查获的湖北籍驾驶员张洋(化名),因达到醉酒标准被依法刑拘。(交警提示:因该统计数据时刻更新,不详之处敬请读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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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有严规
自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
根据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按照法律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入刑 程序有“四”
醉酒驾驶,从被查获到法院判决,涉嫌醉驾的司机要经过哪些相关程序?
程序一、调查取证(交警)
除了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和血液检测报告,当事人的供述,道路监控录像、交警办案时的录音录像、车内其他人等涉案人员的证词也可作为证据。经过必要的相关认定程序,交警的调查取证工作基本就完成了。
程序二、刑事立案(公安)
根据交警部门的调查取证结果,公安职能部门介入,予以刑事立案。立案后,民警要对当事人进行讯问。也就是说,当交警部门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就得由辖区分局或县、市局介入,多警种配合进行。
程序三、批捕、起诉(检察院)
公安分局刑事立案后,如果证据确凿、手续齐备,就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若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分局可在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若不批准逮捕,应按规定释放,或采取其他措施补充侦查。如果进入移送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程序四、审理判决(法院)
若检察院依法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那么将进入到法院审理、判决阶段。这里还有一个前提,就是法院要立案受理。立案受理之后,将进行审理,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后,当事人还可以依法行使自己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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