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日期决定一场官司的输赢
欠钱、还钱,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但是,有时候收条、欠条中有时因为一个字、一句话,就能决定官司的输赢。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收条没日期的借款纠纷。
2009年5月份,李某承建罗某的房屋建设工程,罗某按工程进度分别支付工程款1000元、6000元、3000元不等。工程结束后,经结算,罗某尚欠李某工程款6000元,并给李某出具欠条一张。后李某多次向罗某催要,罗某偿还了3000元。无奈之下,李某将罗某诉至法庭,要求罗某支付余款3000元。
诉讼中,罗某辩称,尚欠李某2000元,并出示了收条二张,证实李某分两次收到了罗某分别为3000元和1000元的还款。在庭审中,李某承认收条是其出具的,但是该收条是在工程刚开始时支付的部分工程款。法官发现,李某出具的所有收条上均没有写明日期。
法官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收条上均没有注明收款日期,不能证实该案中1000元是否包含在工程余款6000元之中。根据相关证据规则,罗某作为负有还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此收条存在瑕疵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罗某只能承担对“已还款1000元主张”举证不能的后果,法官遂判决罗某支付李某3000元。
地点:惠民县人民法院
不管啥合同,都来不得半点马虎和将就,一定要把各种要素标注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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