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同意 写真照片被取走
□本报记者 郭笑
通讯员 丽云 建玲 春刚
本报讯 当前拍摄写真已成一大时尚。近日,在惠民县某美容院工作的小刘就到该县一家摄影中心拍了一套写真,共计消费540元。因为当时小刘所带钱款不足,只支付了490元,余下的60元小刘与该摄影中心工作人员商定,在取照片时再一并支付。她临走时特别嘱咐工作人员,除她之外不准任何人将照片取走。可当小刘再次到该摄影中心准备取照片时,却被告知照片已被人取走,她遂问是谁取走了照片,工作人员却难以回答取照片人的身份。
通过询问对方的体貌特征及当时情况,小刘断定是自己的前男友到摄影中心,未出具任何证明的情况下,支付60元照片取走的。得知此事后小刘非常担心,怕自己的写真照片会被前男友利用,给自己造成不良影响,便与该摄影中心交涉,想通过对方取回自己的照片。但该摄影中心以照片一经被取走,他们将不负任何责任为由拒绝了小刘的要求。随后,小刘到该县消协进行投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利。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该摄影中心了解事情经过,经调查与小刘所投诉事实一致,经过分析案件性质,消协工作人员进行了调解,由摄影中心与小刘的前男友联系,将照片索回并归还给了她。
消协提醒广大商家,一定要信守对顾客的承诺,以免给自己的信誉造成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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