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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庆搞促销 六旬老人被踩伤获赔

鲁北晚报 2010-11-11 18:12 大字

近日,惠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商场举办庆典活动致使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法官调解,某商场支付受害人李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6000元。

10月的某一天,惠民县某商场为店庆举办了现场产品推销等活动,活动举办者为吸引周围群众,采取了向围观群众抛扔免费物品的行为,群众为争抢免费物品乱成一团,致使现场秩序发生混乱。一围观群众李某被人撞倒在地并被数人踩踏受伤。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附近医院接受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评定为伤残九级。商场活动方与李某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某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637.38元。

法院认为,商场举办庆典活动应合理合法,具有积极保障周围群众安全的义务。而本案中,由于该商场采取了向围观群众抛扔物品的不正当行为,导致现场秩序失控,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商场方没有尽到应尽之责,理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李某作为一位六旬老人,明知自己行动不便还参加类似人多拥挤的活动,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时间:11月1日

地点:惠民县人民法院

现如今商场搞活动的花样越来越多,但无论如何,公众的安全还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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