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到有法可依加强监管协同作战 提升城市形象提高群众幸福指数 就《滨州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出台访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玉会

滨州日报 2021-12-14 01:00 大字

滨州日报/滨州网记者李伟伟通讯员程胜波程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的《滨州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滨州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有了明确的法规可依。近日,就《管理办法》立法的必要性、起草依据、主要内容以及起草审查过程,记者专访了市司法局局长李玉会。

制定《管理办法》是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是为了细化落实《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记者:根据202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请李局长谈谈该《管理办法》立法的必要性。

李玉会:制定《管理办法》是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是为了细化落实《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区建筑外立面景观是展示和宣传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是构建和谐城市、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和城市品位的重要组成部分。

滨州市启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以来,城区主要道路和关键节点的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城市形象显著提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当前,普遍存在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色彩、擅自增设门窗;维护管理建筑外立面不到位;部门职责相互交叉、责任主体不明等突出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建筑物外立面整治成果,细化明确责任主体、管理制度、执法监督和处罚细则,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滨州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筑外立面(含屋面)规划设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

记者:请李局长谈一下,《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李玉会:起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借鉴了外地的立法经验以及上级制定出台的相关制度文件。

主要内容共26条。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管理办法》结合最新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规定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筑外立面(含屋面)规划设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二是明确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研究解决建筑外立面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承担建筑外立面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三是明确细化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要求。四是细化了建筑外立面设计风格造型、建筑外立面设计色彩、环保节能要求;对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建筑外立面设计提出严格要求;对建筑外立面设置附属设施明确了基本标准,尤其是线槽的设置。五是确立了维护管理制度。规定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和公共设施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是建筑外立面维护的管理责任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明确了建筑外立面保持外观整洁要求,并设置了相应的处罚。特别规定建筑外立面禁止擅自改变,并细化设置了相应的处罚。

市司法局会同多部门进行专题调研,征求多方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完善

记者:《管理办法》起草审查过程是怎样的?

李玉会:3月,成立起草小组开展全面调研起草工作。7月,通过中国滨州网、《滨州日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提请我局进行审查。8月,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组织赴滨城区、博兴县等地进行专题调研。6-9月,我局先后组织相关部门召开6次座谈会,集中研究讨论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向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市、区)政府、政府法律顾问征求意见。9月26日,我局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就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专题研究讨论。9月30日,我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赴山东政法学院,同时邀请省司法厅相关处室进行研究论证。按照《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多次修改,同时就《管理办法(草案)》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在达成广泛共识基础上,提交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1月29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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