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李志民 (滨州市滨城区杜店办事处皂户李村24 号):
你在法定期限内尚未履行我局于 2019年 7 月 17日作出的博卫医罚〔2019〕06号行政处罚决定。现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催告书》(博卫医催〔2020〕001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本催告书视为送达。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缴至博兴县农业银行。如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博兴县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地址:博兴县博城四路 229号
联系电话0543-8130028
博兴县卫生健康局
2020 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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