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受理行政案件的通知》(桂高法[2019]113号),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对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的行政诉讼案件开展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开始受理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经释明,原告仍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
二、原管辖法院仍负责本辖区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与执行,同时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办理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开庭、协调、宣判、送达、执行等事项。
三、2019年10月1日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已作出裁判的行政诉讼案件的重审、申诉复查、再审、执行等工作由原管辖法院负责。
四、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的办公地址为北海市新世纪大道北侧上海路以西,电话:0779-3800112。
特此公告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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