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公开致歉展现诚意
部门的公开“致歉信”,非但不是什么丢人献丑之事,反而恰恰展现了自己的诚意,亮明了自己的姿态,更从另一个侧面透出了勇于接受监督和改过之心。其实这应该成为常态,而不是特例。
近日,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在《北海日报》9月15日二版的广告栏,刊登有一封特别的“致歉信”。尽管其不是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出现,却也十分吸引市民的眼睛,议论纷纷。
这封“致歉信”不长,只有500多字,是由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三部门联合刊登的,主要是就相关部门在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业务过程中,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收取宗地图测绘费,违反了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属于违规收费行为的事实,公开向市民致歉。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政府部门作为负责行使相关职能的主体机构,虽然对外展示的是部门行政行为,但实质上也必须是由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来完成的。说白了,“部门”也是由许多人来组成的。因此,凡是由人为操作的东西,当中出点差错,恐怕也是在所难免。其实,政府部门因某些原因,造成工作上出现差错或失职失责,而向社会公开道歉一事,想必上述三部门不是第一家。不过,我们通常见到的一些公开致歉,大多是由涉事部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向社会或市民公开致歉。当然,这样的致歉方式,也无不妥,相信市民或受损方也会接受。但是,这种“以会改过”的方式,总让人感到像是在应付媒体而已,有点吞吞吐吐、掩掩遮遮的意思。既然是部门自身出现的问题,干吗不亲口向市民说清楚,非要通过记者的笔端来陈述?
基于这样的一种认识,我认为上述三部门的公开“致歉信”,非但不是什么丢人献丑之事,反而恰恰展现了自己的诚意,亮明了自己的姿态,更从另一个侧面透出了勇于接受监督和改过之心。其实这应该成为常态,而不是特例。再说,在司法实践上,人民法院对于一些涉及名誉侵权案件的判决,要求被告方在媒体上公开向被侵权人致歉,也是常有的事。
当然,话又说回,致歉之时,可以选择更为诚恳的方式,但更重要的是直面过错、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及时纠错。要认真查清楚究竟什么地方出现疏漏,导致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不能收取费用,还在继续执行呢?为何要等到上级督查部门来发现问题呢?相信通过追问和检讨,相关部门能从中有所反思,很好地找出不足之处和症结所在,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注意和改进。
所以说,出现差错,致歉是必要的,但绝不能仅仅止步于致歉。一个部门如果在致歉之后还屡屡出现失误,则无论“致歉信”的言语如何诚恳、如何动人,都是无法得到群众认可的。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这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工作目标,绝不是一句空话,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在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全社会都必须为之努力,政府部门更应率先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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