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监委办理留置案件15起
本报北海讯“不签,我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党员,你们不能这样对我。”近日,涉嫌共同受贿犯罪的一名被调查人被北海市海城区监察委员会依法采取留置措施,面对调查人员出示的留置决定书,一开始表现出非常的“不服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22条的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虽然你不是监察对象,但你涉嫌共同职务犯罪,我们有权对你采取留置措施。”调查人员义正辞严向其说明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只好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字。北海市县两级监委自今年2月挂牌成立以来,已先后依法办理留置案件15起,从中发现问题线索一批,为有效开展监察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确保严格规范,该市监察委员会严格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坚持对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严把留置“第一道关口”,并研究制定多项纪法衔接规范制度,从报批、审批、执行、解除以及管理等环节对留置措施的使用作了具体细化,确保留置措施依法依规使用。
为确保证据链条完整,该市监委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向,对留置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全程留痕”。在重要案件中,提请审理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为案情的梳理、定性进行“导航”。在办理市监委成立后首例留置案——北海市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付某涉嫌严重职务犯罪案时,严格规范使用了留置等9种调查措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数十次共挪用公款179.95万元、贪污95.6万元的事实和证据均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和采信,其在庭审现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加强对留置措施使用的监督,该市监委要求调查组在被调查人员被留置后的第一时间向其告知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既要求其如实供述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也告之应享有的权利。为进一步强化内控,该市监委还建立了在解除留置措施前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和干部监督室组成调查组与被留置人谈话的制度,切实加强对留置的全程监督。(卢展州罗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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