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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海事法院审理案例入选

北海日报 2017-08-21 10:52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李丹赵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民事典型案例6起。由北海海事法院一审、自治区高院二审的民事案例,即邓仕迎诉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等六企业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该案经北海海事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后,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等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自治区高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的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继2014年另一起水域污染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中国海事法院成立30周年“中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后,该院审理的又一起污染案例入选最高法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

据悉,这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由最高法环境资源判庭与司法案例研究院合作开展网络评选,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

水体污染成因复杂,具有间接性、长期性、潜伏性、滞后性等特点,

要厘清致损原因、责任范围等实属不易。而本案结合污染案件的特殊性,很好地把握了裁判原则:一是在无过错责任与违法性关系的把握上,明确了合法排污仍应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原因不是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违法性不应纳入考量因素。二是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准确把握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原告仍需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且举证程度需达到一定的概然性。三是在损害范围的确定上,本案没有直接探寻单个污染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影响,而是首先明确了不同类型的污染源的致损原因力,进而在同一类型的污染源排放企业间划分责任,较好地解决了污染源复杂所导致的责任确定困境。四是民事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不包括非法民事利益。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个人利用水资源,必须依法进行。本案中原告未取得养殖证,不享有受到物权法保护的养殖收益权,其养殖收益不具正当性,不属于民事权益。但原告购买鱼苗、饲料、鱼药等并不违法,在因污染受损后应予以救济。

近几年来,北海海事法院积极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要求,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海域和通海水域污染案件,全力维护西江流域和北部湾海域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成效。2013年以来,北海海事法院共依法妥善审理水域环境污染案件41件,涉案标的约2000万元。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追究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民事责任,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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