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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记分制“落地”铁山港区 “观察期”内记分超12分将被注销执业许可证

北海日报 2017-06-23 11:58 大字
本报讯(记者韩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类似的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制本月初在铁山港区“落地”,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俗称观察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登记机关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是记者近日从2017铁山港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培训班上获悉的。

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制在铁山港区施行,标志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在北海全面“落地”。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一次记分等级分别为1分、2分、4分、6分、10分,共五个档次。医疗机构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等15种情形一次记1分;一名医师诊疗病人不书写病历或处方等医学文书等20种情形,一次记2分;使用一名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医师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等12种情形,一次4分;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医学检查报告等17种情形,一次记6分;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等5种情形,一次记10分。

据了解,目前,我区医疗机构实行校验管理办法,校验期有1年和3年两种。根据上述《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时,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12分,暂缓校验1个月,每增加3分增加暂缓校验1个月,暂缓校验最长6个月。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时,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36分或其中任意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为一年)累计超过12分,将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无论校验期为1年还是3年,医疗机构在暂缓期满申请再次校验时,在暂缓校验期内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其再次校验被认定为不合格,由登记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天,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管科科长李德娟在培训班上解读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表示做好北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对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秩序将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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