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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公告

北海日报 2017-06-14 10:16 大字
范徽甫、韩敬闻、韩新博、李珠向、杨娟、张朝生、张明祯、张胜龙、陈伟军、陈伟强、陈有民与蒋小凤:

贵方(乙方)与我公司(甲方)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

1、范徽甫(合同编号:6-1-1802)2、韩敬闻(合同编号:1-2-2607)3、韩新博(合同编号:1-2-2207)4、李珠向(合同编号:6-3-1501)5、杨娟(合同编号:1-2-2510)6、张朝生(合同编号:6-1-1901)7、张明祯(合同编号:6-1-1202)8、张胜龙(合同编号:6-1-1201)9、陈伟军(合同编号:6-2-3002)10、陈伟强(合同编号:6-1-2102)11、陈有民,蒋小凤(合同编号:6-3-1802)

现由于贵方未依约付款履行与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故我公司特通知贵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解除贵方与我公司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收回我公司另行处理。

特此公告

北海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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