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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海日报 2016-11-14 00:00 大字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健全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指导、属地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内容为: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的及时清扫、保洁。做到地面干净整洁,无痰渍、粪便、污水,无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无乱倒垃圾,无将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内或者扫出责任区域外;爱护环境卫生设施,无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损坏。

(二)包绿化美化:负责维护责任区域内的树木花草,无践踏草地、损毁苗木,无擅自采摘花果,无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拴系物品等;无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无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发现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及时清理、恢复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责任单位不能清理、恢复的,负责联系管理单位清理和恢复。

(三)包公共秩序:自觉维护和保持门前秩序井然,无乱摆卖、乱堆放、乱搭盖;无跨门槛经营,无违法宣传促销活动;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晾晒;车辆在划定的停放点分类有序停放,无乱停乱放现象;门牌号、夜景灯具、广告招牌、空调室外机、排水排气管等户外设施符合设置要求并保持完好,无缺损、断裂、锈蚀现象。发现有影响秩序的行为及时制止、举报和恢复;责任单位不能清理、恢复的,由责任单位联系管理单位清理、恢复。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责任区范围划定:

(一)临街责任单位责任区,纵向起止点为建筑物外墙或围墙至道路的路牙石(无路牙石,以道路边沿为界),横向为建筑物总长及周边空地,立面为建筑物的外立面,两侧起止不清楚的由责任单位所在的辖区人民政府具体划定,不留死角。

(二)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秩序的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的工作对象包括责任区范围内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以外的建(构)筑物、门前场地和公共设施。

第六条 北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制定标准、监督抽查。

各辖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本市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按年度与管辖区域内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监督检查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情况。

市城市管理、工商、规划、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地税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新闻媒体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宣传工作,认真履行舆论监督职责。

第七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应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

(一)独立办公或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为责任单位;合署办公或经营并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合署办公或经营但未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合署办公或经营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均为责任单位。

(二)市区道路两侧的店铺、居民房屋(以房产证为准,下同)所有权人为责任单位。

(三)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含单独一栋的公寓楼,下同),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未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单位。

(四)建筑工地的建设单位为责任单位。

(五)待开发土地(含收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收储机构)为责任单位。

(六)市区管线设施(箱、柜、塔、杆、管、井等)的权属单位为责任单位。

(七)市区道路两侧的公交站台、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各类岗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单位。

(八)户外广告的设置人为责任单位。

(九)临街的“城中村”土地及房屋的责任单位由辖区人民政府确定。

(十)对责任单位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责任单位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责任状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签订责任状并在责任单位悬挂责任牌,责任状及责任牌内容、式样、规格由各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制作,责任牌由责任单位悬挂在本单位出入口显眼处。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保洁员、垃圾存放容器、保洁工具等,自觉接受市、辖区人民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提倡将保安、停车管理员纳入保洁员队伍。保洁员上岗执行任务须佩戴标志,标志由各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可以由责任单位自行管理,也可由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专业公司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工作。无论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代包,均由责任单位承担各项责任。

第十一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门前三包”工作机构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辖区财政分级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工作经费由责任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日常监管及定期检查考评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开展专项抽检,及时讨论确定每季度“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评比情况并进行通报。专项抽查发现的问题列入辖区人民政府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季度考核评比。

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门前三包”日常监管及定期集中考核评比工作,现场检查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管理情况和各种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对管辖区内责任单位进行打分,辖区人民政府按总分排名和评出本辖区内“门前三包”工作靠前和靠后的责任单位,报北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审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巡查监督,发现问题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如其有主管部门一并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对发现的问题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辖区人民政府在主流媒体上曝光,并视整改情况报请市委、市政府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每季度确定“门前三包”责任制考核评比情况后,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总分靠前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总分靠后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挂黄牌,直至整改达标后才能摘除黄牌。年内2次(含2次)以上被挂黄牌的责任单位,取消该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当年的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并由所属辖区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将辖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实行逐级考核。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破坏市政设施、破坏绿化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明确的,由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据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理。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不明确,责任单位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影响市容的,由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其他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道路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二)对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店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对持有营业执照超出门槛和窗户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单位将空地出租经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监督管理,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配合。

(三)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辖区政府组织市规划、土地、城市管理等部门拆除,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将废油和含油废物(包括潲水油)排入下水道或者随地倾倒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五)责任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同时依法查处该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活动是否规范,督促落实“门前三包”工作。

(六)责任单位有房屋租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依法进行核查、处理;有商铺经营的,税务部门依法对其税务情况进行稽查。

(七)对不落实“门前三包”工作的房地产开发商,经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由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限制其行业评优。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对寻衅闹事、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发布的《北海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管理办法》(北政办〔200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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