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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今后涉及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首次登记、更正登记、转移

北海日报 2016-09-13 00:00 大字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今后涉及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首次登记、更正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遗失补办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告的,均在北海市不动产登记局网站进行公告,不再在《北海日报》刊登。

北海市不动产登记局网址:http://bh.gxdlr.gov.cn/list.aspx?id=219,或登陆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后点击“不动产登记”进入“公告”栏。

北海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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