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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子女有了教育新保障

北海日报 2016-09-19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马斌)日前,记者从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了解到,根据上级部门有关通知精神,为做好北海市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以下简称“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结合自治区出台的《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要求,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北海市对就读幼儿园的贫困户子女实行免保教费,对就读普通高中的贫困户子女实行免学杂费,并对普通高中助学金的资助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实施如下: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进行免除;对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如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在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对于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贫困户幼儿,公办幼儿园直接给予免除保教费;民办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可以收取差额部分的保教费。凡经过贫困户子女身份审核认定的幼儿,今后学年度在同一幼儿园申请相关资助时,不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身份认定。

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贫困户学生,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学杂费标准直接免除;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贫困户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如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贫困户学生收取。普通高中贫困户学生按学籍进行统计和资助,跨县就读的学生由户籍地提供贫困户证明,在就读地享受资助。

普通高中贫困户学生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具体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和住宿费,公办学校不得再向贫困户学生收取这三项费用;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这三项费用补助标准的,可以向贫困户学生收取差额部分。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北海市普通高中贫困户学生全部按照每生每学年3500元的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所在学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本校实施细则,综合困难程度等因素评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

据了解,直到2020年,同一学历层次的贫困户子女在校学习期间,无论其家庭是否脱贫,都继续享受以上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新生入学时家庭脱贫后还在一年跟踪观察期内的,可按贫困户子女身份继续申请当学年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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