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订婚彩礼要不要返还? 合浦一对昔日情侣因彩礼钱对簿公堂

南国今报 2021-01-28 13:46 大字

被告当场向原告的家人返还彩礼。 申江慧 摄

今报北海讯(记者彭庆)一对情侣已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分手后,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吗?北海合浦一对曾经的情侣因彩礼钱互不相让,为此还闹上法庭。1月22日,经合浦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目前,男方已拿回大部分彩礼钱。

王某、李某(化名)均为北海合浦人。2018年,双方经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2019年春节,双方商定于当年11月举行婚礼。

为迎接“儿媳妇”进门,王某的母亲送给李某一条金项链。同年10月,王某的父母又给李某送去聘金和“三金”共计3万余元。

不料,因王某的奶奶去世,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两人婚礼一再延期,其间也没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后来,由于性格不合,两人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20年6月,李某搬离王某家,双方不再共同生活。

觉得受了委屈的王某称,既然已经分手,李某应如数返还3万余元聘金以及金项链等相关物品。而李某则认为,聘金已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不应返还。因无法达成一致,王某将此事诉至合浦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通过听取原告和被告对案件的主张,了解到双方的分歧主要在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上。综合双方诉求,法官引导他们从对方立场换位思考。

经引导,双方情绪都有所缓和,王某同意扣减部分彩礼钱。1月22日,在合浦县法院的家事法庭内,原告和被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当庭返还了2.2万元彩礼款及金项链。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中,因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彩礼属于有法可依,女方应当返还。另一方面,基于双方曾经共同生活,部分彩礼已用于生活支出,男方请求返还的数额应酌情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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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其中,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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