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恶意告状诬告陷害行为“亮剑”
本报讯(记者王海珍通讯员罗余基)近年来诬告陷害事件频发,针对这股严重破坏政治生态的“歪风邪气”,近日,合浦县委专门出台了《关于严肃整治诬告陷害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层面对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进行规范性探索,为严肃整治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规范信访举报秩序提供制度依据。
对七类行为实行“零容忍”,《办法》明确列举出由于政治目的,玩弄权术,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由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的;由于嫉妒心理,造谣生事,栽赃嫁祸,发泄私愤的;心怀不满,无中生有,混淆视听等七类诬告陷害具体行为的情形范围,将对这些诬告陷害行为“零容忍”,进行严肃查处。
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诬告陷害行为执行严格的核查认定程序。凡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的,按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其中,属于党员或公职人员的,除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外,还向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通报、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社会诚信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属于非党员和非监察对象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诬告陷害典型违纪问题,公开通报曝光,释放“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强烈信号。
建立为干部澄清正名的机制,《办法》提出,经调查核实,认定干部受到诬告陷害、错告误告且符合澄清情形的,按照信访举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办理、谁澄清”的原则实施澄清,必要时核查机关可以报请上级机关直接实施澄清。采取向被诬告陷害、错告诬告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网络公开通报等方式,为干部进行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信访举报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获取证据线索的重要途径,但一些别有用心之人肆意滥用举报权利,对党员干部进行诬告陷害,背离信访举报的本义,打击了干部工作积极性,影响了干部正常生活秩序,干扰了执纪执法工作,增加了监督执纪成本,污染了社会风气,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切实维护正确有序参与监督的良好环境。”合浦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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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合浦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