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公布多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涉案毒品数量大 多人被判处极刑
聚焦6·26国际禁毒日
南国早报记者彭宁莉
昨日是“6·26”国际禁毒日,自治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全区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031件、6727人;今年1~5月,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046件、2260人,重刑率达14.91%。通报称,如今毒品犯罪更趋职业化,全区毒品犯罪案件持续增长,大案要案层出不穷。在多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案件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
案件一
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
被告人:蔡志雄,男,1973年出生于广东省惠东县,初中文化,农民
2013年7月,蔡志雄以办厂生产胶水的名义,租赁位于合浦县闸口镇银坑村委锅盖岭的一养猪场,并出资在此处秘密建造制毒窝点。同年9月至12月,蔡志雄先后组织蔡某某、“猪八戒”(均在逃)和周某某、廖某某、翁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该窝点制造毒品K粉,并在合浦县贩卖。
2013年11月底,陈某某将最后一批成品运至合浦县廉州镇某小区车库存放,部分制毒设备和原料亦分别被暂存于该小区两间车库和一货车内。同年12月15日晚8时许,陈某某受蔡志雄指使,伙同廖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抓获,警方当场查扣氯胺酮19862克。随后,周某某、翁某某落网,警方在存放毒品的小区内查扣氯胺酮126688克、现金32.91万元;在制毒窝点、小区车库等处查扣制毒设备和原料一批。
判决结果:主犯已被执行死刑
法院认为,蔡志雄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制造并贩卖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蔡志雄出资租赁制毒场地,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材料,纠集人员制造毒品,指使他人将制造出的部分毒品予以贩卖,是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蔡志雄制造并贩卖的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本案由北海市中级法院一审,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罪犯蔡志雄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件二
为向外国人贩卖而购买、运输毒品
被告人:许庆恒,男,1984年出生于广西灵山县,初中文化,无业
许庆恒与甘某贩毒牟利,二人相约由许庆恒联系购毒,甘某提供毒资并向下家进行贩卖。2015年3月19日,甘某根据越南买家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信息,与许庆恒商议到灵山县购毒。同年3月20日晚,二人到达灵山县,由许庆恒联系上男子“哥佬”,谈好以每条3.1万元的价格赊购部分甲基苯丙胺。后甘某将4.3万元毒资转给“哥佬”。3月22日上午,甘某、许庆恒与“哥佬”一起到灵山县那隆镇交接毒品。
按商议,许庆恒于当日先行返回钦州市,甘某下午搭乘灵山县至钦州市的班车,并在班车行驶约两公里后,由“哥佬”按约定拦停班车,将装着毒品的纸箱交给司机让其托运到钦州给许庆恒。最后由许庆恒驾车前往接纸箱和甘某。两人欲一同返回东兴市时,被警方抓获,纸箱中6袋共计净重5920.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被查获。
判决结果:贩运毒品主犯被执行死刑
法院认为,许庆恒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许庆恒的行为对促成此次毒品交易起到关键作用,并与他人一起运输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此案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对许庆恒判处并核准死刑。罪犯许庆恒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件三
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
被告人:刘锡均,男,1992年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中专文化,无业
2015年5月22日晚,刘锡均在广州市以每千克2.4万元的价格从“阿池”(在逃)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5000余克。5月23日上午,刘锡均携带甲基苯丙胺从广州市乘坐客车前往玉林市,准备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玉林籍男子“肥哥”。当天下午3时许,刘锡均在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东路某大厦门口下车后被警方抓获。警方当场从其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包,共计净重5021克。
判决结果:罪犯已被执行死刑
法院认为,刘锡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刘锡均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对被告人刘锡均判处并核准死刑。罪犯刘锡均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件四
勾结外国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
被告人:杜氏北,女,1965年出生,东南亚某国公民
被告人:谭志军,男,1980年出生于广西岑溪市,小学文化,无业
杜氏北向谭志军购买毒品MDMA(俗称“摇头丸”)。在收到杜氏北等人转账后,2014年8月19日上午,谭志军纠集廖某某前往广东省罗定市,谭志军拿60万元在罗定市向“亚林”(另案处理)购买了毒品MDMA,并指使廖某某接收毒品,然后分头返回岑溪市。当日12时许,警方在岑溪市探花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将廖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8大包药片状毒品共净重10501克。当日下午1时许,谭志军落网,并查获其当天向他人购买的3包氯胺酮净重101.18克。同日,警方在岑溪市某宿舍楼将杜氏北抓获。
判决结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认为,杜氏北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购买毒品MDMA(摇头丸)10501克用于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谭志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MDMA(摇头丸)10501克、运输毒品氯胺酮101.1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杜氏北、谭志军涉案毒品数量大,均应依法严惩。依法对杜氏北、谭志军判处并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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