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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侮辱诽谤承办法官 当事人被司法拘留10日

北海日报 2017-06-26 09:32 大字

本报讯(记者韩倩)6月20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举行案件通报会,对当事人蒋某侮辱、诽谤承办法官的情况进行通报。记者从通报会上获悉,蒋某因在网络上指名道姓侮辱、诽谤承办法官,并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发表对承办法官含侮辱、诽谤性言论,于6月15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0日。据合浦县人民法院称,这是广西首例当事人涉嫌侮辱、诽谤承办法官被拘留的案例。

据通报,在合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原告蒋某诉被告合浦县公路管理局、被告合浦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二案中,蒋某因对案件的被告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以及由简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不服而于2017年6月5日在时空网上发表题为《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是这样对付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的》的帖子时,多处直接指名道姓侮辱、诽谤李媛媛法官“办人情案”“是害群之马,是法官中的败类、垃圾”等。该帖发表之后,截至2017年6月19日晚共有3394个阅读者、122个回复。

此外,蒋某在2017年6月12日庭审过程中口头申请审判长李媛媛回避,并当庭发表上述不当言论,审判长李媛媛法官警告予以阻止,但蒋某不听劝阻,审判长敲击法槌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提交书面的回避申请书。蒋某提交书面的回避申请书中,仍包含上述不当言论,李媛媛要求其更正,但其拒绝更正,坚持提交。

通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9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李媛媛法官的侮辱和诽谤。为此,合浦县人民法院于6月15日依法对蒋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蒋某收到拘留决定时当场口头申请复议并且拒绝承认错误。6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认为,蒋某在网帖及回避申请中多次对案件审判法官使用“害群之马,法官中的败类、垃圾,必须得清除掉”及“接受请托,徇情枉法,出卖良心”等侮辱、诽谤性词句,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审判人员的侮辱、诽谤,严重损害了审判法官的名誉,侵犯了审判法官的人格尊严,决定驳回申请人蒋某的复议申请。

另据通报,针对蒋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反映法官李媛媛审理其与合浦县公路管理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存在办人情案,庇护违法人员,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的渎职行为,要求追究法官李媛媛责任的问题,该院经查,蒋某没有提供法官李媛媛存在其所反映问题的证据和线索,该院在调查中也没有发现法官李媛媛在该案审理中有违法违纪的行为,蒋某举报不实。

合浦县人民法院监察科科长陈祖英表示,法官办案过程中,如被查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法院监察部门将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追责问责,绝不姑息,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与此同时,法院也要保护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当法官遭受不实举报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法官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的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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