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北海港至合浦党江沙埇航道的通告 北政布〔2017〕17号
一、清理区域:北海港至合浦党江沙埇航道全长约6海里,航道中心线由北纬21°35′00.2″、东经109°06′07.5″,北纬21°34′47.3″、东经109°05′56.7″,北纬21°34′43.0″、东经109°05′54.4″,北纬21°34′18.4″、东经109°06′06.13″,北纬21°34′13.3″、东经109°05′56.1″,北纬21°33′47.8″、东经109°05′32.6″,北纬21°33′35.4″、东经109°05′28.3″,北纬21°33′4.9″、东经109°05′17.2″,北纬21°32′50.8″、东经109°05′12.8″,北纬21°32′25.3″、东经109°05′11.6″,北纬21°31′32.9″、东经109°05′9.1″,北纬21°30′38.9″、东经109°05′06.0″等12个坐标点连线组成,航道宽度为250米,以航道中心线向两侧各划定125米。
二、清理范围:北海港至合浦党江沙埇航道范围内的蚝桩、渔栅、定置网(网门)、缯网、设置的拦海、渔具等碍航物。所有养殖渔网渔栅业主,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自行清理其海产品并拆除用海设施及构筑物,退出违法占有海域。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请持有效证书到当地海洋或水产渔业部门登记。逾期不自行清理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和损失由占用者自行承担。
三、自本通告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北海港至合浦党江沙埇航道范围内水域内违法从事水产养殖活动,不得违法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并依法处罚。
四、北海港至合浦党江沙埇航道范围内所有养殖渔网渔栅业主,要增强海洋法制观念和依法用海意识,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工作。对抗拒管理、阻挠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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