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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防丧失胜诉权

北海日报 2017-05-27 09:55 大字
本报讯 “法官,感谢您!幸亏有您不辞劳苦倾力调解,终于为我挽回了部分损失。”近日,合浦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超过诉讼时效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自2011年12月开始,经营杂货店的原告裴某向经营大排档的被告罗某供应啤酒。截止2012年11月30日,裴某共向罗某供应啤酒45单,货款总金额52411元。2012年12月25日,经双方结算后,罗某支付货款15000元,尚欠货款37411元未有支付。罗某当场立下《欠条》交裴某收执,承诺2013年5月1日前归还货款10000元,2013年10月30日前归还货款15000元,2014年5月1日前归还货款12411元。之后,罗某一直未有支付尚欠的货款,但裴某直到2017年2月24才诉至法院。在法庭上,被告罗某抗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我不需要还钱,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明,根据罗某立下的《欠条》,早在2013年5月1日便没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归还第一期货款10000元,已经构成违约。直到双方约定的最后一期还款时间,即2014年5月1日,罗某还是没有按照约定归还货款。此时,裴某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侵犯,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起诉讨债。但现有证据证明,裴某一直拖到2017年2月24日才提起诉讼,此时早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虽然裴某主张,自己一直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向罗某催讨货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而罗某也不承认,法院无法采信。因此,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也就是说,如果法院依法判决的话,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货款将一分钱也拿不回。

为了力促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先后三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工作。法官从“法”、“理”、“情”的角度劝说罗某,“虽然从法律上,因为过了诉讼时效,你可以不还钱,但是这张欠条确实是真的,你欠了货款也是事实,你也承认。你看看,裴某经营一间小小的杂货店,生活如此艰难,不还钱你良心过意得去吗?”听了法官语重心长的话,得知裴某生活极其窘迫,看到裴某白发丛生,罗某不禁唏嘘感叹,表示愿意归还部分货款。最后,被告罗某主动支付给原告裴某10000元货款并且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为了促进社会秩序安定,法律设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如一般民事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身体受到伤害等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以,自身的合法权利应当及时主张,以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 (顾能凤)

相关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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