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隐私敲诈勒索“情人”
本报讯(记者 韩倩 通讯员 叶晓玲)以曝光他人隐私相要挟,敲诈勒索“情人”钱财。9月2日,合浦县法院一审宣判了该起案件,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谢某通过手机微信聊天方式认识已婚女士吴某,双方曾发生过一次性关系。3月31日至4月12日,谢某多次通过电话及寄发、粘贴自制海报的方式,以曝光吴某与其微信上的出轨聊天记录及性爱视频进行威胁,向吴某勒索人民币5万元。4月12日,谢某到双方约定的地点接收勒索款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曝光他人的隐私相威胁,迫使他人交付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谢某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由于被害人报警而被民警抓获,即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收到款项,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如今,QQ、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成为人们生活交流中不可或缺的“伙伴”,QQ空间、朋友圈也成了一个小社会,每个社会人,都应该受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在社会交往中健康合理地使用网络社交软件。通过网络交友时要谨慎,绝不能做违背法律、冲击道德底线的事情。万一遇到网络敲诈勒索行为,要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做沉默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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