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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劳而获 反丢了卿卿小命抢劫杀人罪犯戴武伟被送上断头台

北部湾晨报 2015-08-20 09:40 大字

2015年7月29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抢劫杀人罪犯戴武伟执行死刑。

罪犯戴武伟,男,1985年出生于广西平南县,初中文化,无业。

2010年,被告人戴武伟与同案被告人莫兴络(已判刑)在合浦县红林大酒店做保安时相识,两人经商议实施抢劫,并最终选定在钦州抢劫出租面包车作为作案交通工具。同年2010年10月2日22时许,戴武伟、莫兴络携带西瓜刀、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在广西钦州市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前交通亭旁,骗乘被害人陈某(男,殁年20岁)驾驶的一辆五菱面包车(价值43092元),行至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沙埠村委会望贤村路段,戴武伟趁停车之机抓住陈某手腕声称抢劫,莫兴络将西瓜刀架在陈某颈部进行威胁。因陈某呼叫反抗,戴武伟、莫兴络即对陈某殴打并捆绑,然后由莫兴络驾驶该车继续前行,当车行驶不远被卡陷在路上不能前行时,陈某在车上极力反抗呼叫。戴武伟无法控制陈某,即叫莫兴络帮杀死陈某。戴武伟、莫兴络将陈某拖下车至路边的桉树林处,戴武伟按住陈某的上身,莫兴络按住陈某的脚部,戴武伟先持刀砍陈某头、颈等部位数刀,致陈某不动才停手。戴武伟回到停车处时,因担心陈某醒来呼救,便叫戴武伟将刀给他,接着朝陈某胸腹等部位捅刺数刀,然后将刀丢弃在现场。戴武伟、莫兴络未能将车开走,莫兴络上车拿走陈某留在车上的诺基亚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42元),随后,两人逃到公路口处,搭班车回到合浦县。2010年10月4日凌晨,戴武伟、莫兴络两人在其打工的宿舍睡觉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是因被锐器砍刺伤全身多处,因左颈部的损伤造成颈椎断离而死亡。

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莫兴络的亲属代其赔偿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戴武伟的亲属代其赔偿人民币45000元,共计人民币65000已交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武伟、莫兴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戴武伟提出犯意、购买刀具,决定作案的地点和目标,作案时先动手,作案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捆绑,并叫同伙帮其杀死被害人陈某,亦是其先用刀砍被害人致不动才停手,在本案中起最主要的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兴络事前参与预谋,携带作案工具参与抢劫,作案时用刀威胁被害人,在本案中起积极作用,系主犯,但其在本案中的作用轻于戴武伟。戴武伟、莫兴络归案后虽能认罪,其亲属也主动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经济损失,但没能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不足以对被告人戴武伟、莫兴络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武伟、莫兴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犯抢劫罪,判处戴武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抢劫罪,判处莫兴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戴武伟、莫兴络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151元。

一审宣判后,戴武伟、莫兴络均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戴武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方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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