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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调解开发商退还房款

北海日报 2015-04-08 13:1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高怡 通讯员 李海滨)“没想到经过一年多奔波都没解决的问题,你们五天就帮助解决了,谢谢你们!你们不愧是消费者的保护神。”近日,一起涉嫌“霸王条款”的购房消费纠纷经合浦县工商局城东工商所调解,开发商同意退还购房人预付购房款64000元。

近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蔡某夫妇于2013年5月24日从某商业广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购房合同后缴纳预付购房款67813元,开发商口头承诺负责办理好贷款。但由于蔡某个人信誉问题办不了贷款,购房人想终止买房合同。从2013年10月份起,蔡某夫妇多次向该房地产公司提出要求终止买房合同,退回已缴交的预付款,但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双方争执超过一年未果,蔡某夫妇一气之下投诉到合浦县工商局城东工商所。

城东工商所执法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取证,了解事情的经过。开发商承认,当初承诺过购房人负责办好银行贷款的事实,但由于多家银行考虑蔡某的还贷能力,不予以贷款。开发商认为,购房合同是双方约定购买房屋的凭证,购买人要求退房违反了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因此,不应退还预付购房款。

工商执法人员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份合同存在“霸王”条款,侵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工商执法人员向开发商讲解《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工商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1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购房人蔡某违约在先,开发商扣除其违约金3813元后,当场退还预付购房款6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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