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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军火获刑4年

北海日报 2015-01-05 14:07 大字

本报讯 2014年12月24日,海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李某倬数罪并罚,被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

经法院的审理调查,李某倬系石康镇农民,平日喜好自制枪械炸弹。2014年5月25日17时许,民警在昆明路群和市场对面一家维修店门口查获李某倬,从其所驾驶的助力车座位箱内当场缴获一支折柄平式双管枪支、10发12号猎枪子弹、3枚***、2枚自制手雷。被缴获的子弹、***、自制手雷均是李某倬在其家中非法制造。经鉴定,被缴获的枪支机构完整,具备了枪支的基本构造和功能,可发射制式的12号猎枪子弹,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属于自制枪支;被缴获的炸弹3枚具有爆炸力和杀伤力,属于爆炸物品。破案后,公安机关从李某倬住处收缴用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有关物品。

法院审理认定,李某倬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故作出上述判决。 (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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