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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瘫难索赔 告上法院获支持

北海日报 2014-12-29 14:12 大字

   本报讯 12月15日,海城区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因工伤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工头朱某被判赔偿因工伤致瘫的彭某42万元。

据了解,2012年,经工头朱某介绍,彭某到北海金山物业公司做工。同年6月16日,彭某在物业公司所有的长青东路四号拆铁瓦面时,被突然倒塌的墙体砸伤,导致双下肢截瘫,生活需要专人护理。彭某受伤后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全身复合伤1、L1椎体重度压缩性骨折并双下肢截瘫,后转到合浦县康复医院继续治疗。现在,彭某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专人护理,后续还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内固定物取出手术。彭某住院期间,医疗费都由家人东拼西凑借来垫付,家里甚至连种地的牛都卖掉了。被告朱某送原告入院一段时间后,就不见了踪影。彭某住院治疗近4个月后,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后续巨额的医疗费用,几次三番想要自杀。

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后,彭某及其家属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被告金山公司,要求赔偿事宜。2012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金山公司签订《民事赔偿协议书》一份,金山公司答应赔偿彭某20万元并当日支付。但工头朱某不愿给予彭某相应的赔偿,于是彭某将朱某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因朱某不具备该承揽工作的相应资质,金山公司在选任被告朱某作为承揽人时存在一定过失,故金山公司亦应承担部分补偿责任。彭某本人应承担20%的责任,金山公司应承担20%的责任(按照彭某请求的总赔偿额计算,被告金山公司已履行完其应承担的份额的支付义务),被告朱某应承担60%的责任。法院判决朱某赔偿原告彭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护理依赖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2万元。 (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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