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抚养十多年的娃,不是亲娃
本报讯(兰有斌记者陈元松)与女方未婚同居18年,儿子居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子。日前,江油法院成功调结一起抚养纠纷案,查明被告杨某在与原告薛某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经DNA鉴定,与原告并非“亲生血缘关系”。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今后原告薛某不再承担孩子的监护抚养义务,同时由被告杨某一次性补偿薛某17年抚养孩子的费用13万元。
1983年出生的杨某,通江县人,后移居江油城区。2003年3月,刚与前男友分手的她,为了“疗伤”,很快与家住通江县城乡接合部的同龄男子薛某同居。两个月后,两人按民间风俗举行了婚礼,但因两人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也一直没有补办。
2004年1月,杨某产下儿子小薛,其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母亲为杨某,父亲为薛某。次年4月,杨某外出务工,从此很少回家。薛某只好将嗷嗷待哺的小薛交由父母代为抚养,并与父母一起承担孩子一切费用。今年7月,薛某与杨某之间矛盾加剧,杨某的姐姐遂将小薛接回自己家中生活。
多年来,薛某隐隐怀疑小薛是否是自己的亲生子,今年7月30日,薛某向某司法鉴定中心提出申请,请求对自己与小薛之间有无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结果令人大吃一惊: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排除薛某是小薛的生物父亲”。
自己和父母含辛茹苦抚养了17年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薛某气愤不已,于今年9月18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小薛今后归被告杨某监护和抚养,并支付他从2004年至2020年期间因抚养小薛产生的费用等。
日前,江油法院就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通过审判员耐心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从2020年10月15日起,小薛由被告杨某监护抚养,原告薛某不再承担小薛的监护抚养义务;被告杨某于2020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薛某因抚养小薛产生的费用13万元(含2004年1月11日至2020年7月期间小薛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若被告杨某逾期支付,则原告薛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247277.40元(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抚养小薛的费用);原告薛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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