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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纠纷 法院和解执行

四川农村日报 2016-11-24 10:20 大字

记者从通江县法院获悉,11月1日,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和解执行了杨某与杜某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案。

2013年1月21日,杨某在杜某的煤矿公司作业时受伤,经巴中市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同年12月31日,双方达成协议,杜某支付杨某各项费用共计82万元,双方定于2014年1月25日先支付52万元,如杜某到期不付,支付违约金5万元;余下的30万元定于2014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同时杜某支付5000元作为欠款30万元的年利息,到期未付,自欠款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息至付清时止。

2014年1月30日,杜某的煤矿公司未按时支付30万元及利息,杨某遂到通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5月10日,法院判决责令杜某的煤矿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某3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综合考虑到杜某的一些困难,执行干警提出被执行人杜某分期支付,取得杨某同意。

“杨某,这个是先前协议的7万元,请收好。上一次执行了6万元,这次7万元,余下的17万元将于今年11月30日结清。”11月1日,该院执行局石坚拿出执行款交给杨某说,“按照司法程序,应该在法院执行,鉴于你的特殊情况,我们把被告杜某和律师一起邀请到你家里执行。余下的款项,杜某已经明确表示本月底付清,你同意和解吗?”

杨某答:“我同意和解。”

杜某表示,一定在本月底之前,把剩余的款项付清,请杨某放心,也请法院的同志放心。

(程聪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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