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3公斤 被罚放流活鱼425公斤

四川法制报 2020-03-20 00:33 大字

16日下午,南江县南江河流域沙河段一处水域边,几名检察官对即将放流的几十袋活鱼进行最后的核对工作,同行的有县法院法官、水产渔政局执法人员、乡镇工作人员、县人大代表以及两名公益诉讼被告人。两名被告人在检察官及各方监督下,将自费购买的活鱼增殖放流,以实际行动进行生态补偿。

2019年4月12日晚,何某某、艾某某两人为弄点野生鱼回来熬汤,在南江河沙河段使用电子捕鱼器捕获水产品3.45公斤,不料,捕捞时被水产渔政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9月17日,该案移送南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时值禁渔期,且高压电捕鱼是对水产资源极具毁灭性的捕鱼方法,遂决定对何某某、艾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记者了解到,为核定受损的水产资源量,该院派员协调水产渔政局、水产资源鉴定中心到案发河段调查,测定何某某、艾某某电鱼河段水产资源实际损害水域面积约15.14亩。南江县江河鱼类资源蕴藏量平均每亩7公斤,加上两人电捕鱼所得3.45公斤,计算出渔业资源损失约109.43公斤。那么补偿放流量该如何确定?水产资源鉴定中心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建议:按《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标准,以核定损失量的3.5倍进行补偿放流,同时考虑到放流活鱼成活率约90%,应当补偿放流425.56公斤。

10月23日,南江县检察院对该案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措施进行生态修复,补偿放流活鱼425.56公斤。11月18日,县法院判决何某某、艾某某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两人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民事责任请求,责令二被告人补偿放流活鱼425.56公斤。

今年3月16日,在各方监督下,被告人何某某、艾某某将购买的活鱼投放到南江河中。

罗丽宋小睿记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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