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县公布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案例1
未明码标价销售“三无”口罩案
[案情]2020年2月3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该局执法人员会同南江县公安局、南江县农业农村局、南江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黑色时尚防尘保暖口罩(非医用口罩)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且未明码标价。当日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1日通过微信联系在成都进购85个黑色时尚防尘保暖口罩(非医用口罩),进价3.50元/个。当事人以5.00元/个销售。截至检查时当事人已经销售59个上述口罩,剩余26个未销售,销售价格为295.00元,获利88.50元。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将当事人门市未销售完的26个口罩予以扣押,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8.50元;罚款5000.00元。
[案例评析]当事人销售的黑色时尚防尘保暖口罩(非医用口罩)未对其进行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
案例2
无照销售口罩案
[案情]2020年2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人举报称,有一游商在三中附近销售口罩,其购买了30个,18元/个,回家扫码发现该口罩的价格为0.48元/个。执法人员通过举报人提供的电话信息联系当事人,经核实,举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当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销售的上述口罩的过程中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销售口罩,其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
案例3
出售无专用标识大鲵案
[案情]2020年2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南江县南江镇海佬海鲜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鲜活水产品,销售的水产品品类有“大鲵”。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所销售的“大鲵”涉嫌未取得相关经营利用许可和专用标识。当日立案。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当事人上述“大鲵”未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且销售的“大鲵”也并未取得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专用标识。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野生动物物种的行为,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鲜活“大鲵”7条(共重14.3千克)、死体“大鲵”1条(重2.2千克);没收违法所得350.00元;处销售“大鲵”货值金额8倍3264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32990.00元。
[案例评析]当事人销售的“大鲵”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利用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利用许可证或者具有专门的标识。而当事人销售“大鲵”并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大鲵”活体上也没有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专用标识,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
案例4
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2020年2月4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新冠肺炎防疫安全排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兰妹手工水饺”、“官胡同鸡肉味魔芋丸”、“大华苦荞酥”和“燕京啤酒”等4种食品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随即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现场扣押。2020年2月5日立案。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当事人未建立购销货台账,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无违法所得计。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208.00元,无违法所得。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兰妹手工水饺”5袋、“官胡同鸡肉味魔芋丸”2袋、“大华苦荞酥”1袋、“燕京啤酒”1瓶;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评析]当事人从事健康保健食品销售经营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属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案例5
药房未建进货查验记录案
[案情]2020年1月31日,该局执法人员接到“巴中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交办的投诉举报称,其于2020年1月22日,在南江县红塔新区红叶广场5栋3层26号的同仁堂药房购买了40个河南飘安牌口罩,2020年1月31日其通过微博发现该口罩为假冒伪劣产品。2020年2月1日,该局执法人员前往投诉人声称药房现场检查发现,该药房内未发现投诉人购买口罩类商品,根据现场提取的一份销售出库单显示,当事人2020年1月16日进购一批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批口罩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其他进货查验记录。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有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遂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2020年1月16日,当事人从成都市锦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00只一次性医用口罩,生产厂家为新乡市医邦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批号为20191201,有效期为20211202,购进价格为0.27元/只,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但未查验该批次口罩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未保存合格证明文件。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系从成都市锦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店采购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无投诉人声称的“河南飘安牌口罩”。该局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
案例6
利用快递业规则免除责案
[案情]2019年3月21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南江县长赤镇朱陵宫街347号当事人所经营的圆通快递长赤经营部进行检查。经初查,当事人在快件投递过程中并未将快件送至约定的收件地址,而是利用手机下载的“妈妈驿站”软件编辑短信息通知收件人上门取件。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自2017年11月以来,当事人在代理圆通快递业务的快件投递过程中,从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将快件送至约定地点或者指定的收件人,而是利用手机下载的“妈妈驿站”软件编辑短信息通知收件人自行上门取件。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该局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做法属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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