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出“法院蓝”守住“生态绿” ——全市法院护航绿色发展工作纪实
法官现场解决养殖场污水排放问题
茶坝法庭现场调解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官实地走访勘察河道采砂合同纠纷案现场
巡回法庭审理南江贵民景区涉环保案件
滥伐林木案件审理现场
红叶节期间,法院干警为游客提供司法服务
成功执结南江县井坝水库养鱼设施案
本报记者 刘旭
近年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并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为巴中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7年度,全市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110件,其中刑事案件34件、民事案件59件、行政案件17件;一审案件数量为89件、二审案件数量为13件,涉环保类非诉审查案件4件、执行案件4件。巴中中院环保法庭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28件,其中刑事案件1件、行政案件15件、民事案件12件。
数说2017
●全市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110件
●全市法院共开展涉环境资源保护宣传8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接受咨询1000余人次;邀请代表委员、社区群众、机关干部、媒体记者、知名网友旁听环境资源案件庭审5次
●各区县法院开展乱砍滥伐林木、捕杀野生动物、土地纠纷类案件巡回审理46次
护航绿色发展举措
●成立全省首个环保法庭,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巴中绿色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服务巴中绿色发展的十条措施》等指导性文件
●恩阳区法院、南江县法院、通江县法院等相继成立环境资源保护合议庭,在光雾山、诺水河等AAAA级风景区建立环境资源和旅游法庭
●把巡回法庭开进田间地头,让老百姓近距离认识到环境资源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多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实现审判活动精准化
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
●实行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模式,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部纳入受案范围,统一审理,统一裁判尺度
●实行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明确证据认定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在法律适用上,及时交流学习
●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罚金刑原则
审判职能延伸
●发出司法建议,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成立环境资源保护研究会,会商涉环境资源审判、行政、公益诉讼等理论与实践对接问题
司法探索
●加强司法联动,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多元化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提高审理环境类案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探索公益诉讼方法路径健全机构职能实现审判队伍专业化
健全机构职能实现审判队伍专业化
近日,记者来到南江县双流镇井坝水库,只见湖面碧波荡漾,四周峰峦叠翠,美景如画。“以前的井坝水库不是这个样子。长达十多年的人工养殖,导致水体被污染,当地村民饮水安全受到威胁。”当地村民李桂花告诉记者,“多亏了南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与当地政府一道,对盘踞水库多年的养殖设施全部拆除,水面又重新恢复平静。”
近年来,全市法院坚持审判、执行工作为民生护航,护航绿色发展。井坝水库一案的审判和强制执行,则是这一理念的生动实践。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一直是巴中亮眼的一张名片。巴中优越的生态环境不仅是大自然的丰厚馈赠,更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前进的坚实“家底”。如何在推进发展的同时,保住“家底”?
“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开展服务绿色发展专项审判,通过依法审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土地资源案件、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案件、节能减排案件、旅游纠纷案件等,切实保护好巴中的良好生态,留住绿水青山。”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文昌说。
为此,2013年12月,巴中中院报经市编办批准,成立全省首个环保法庭,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新成立的环保法庭主要审理环境污染类、生态破坏类和涉及林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案件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同时拥有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工作的职能。
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上宇告诉记者,环保案件涉及面广,主要包括水污染、空气污染、放射性污染、噪声污染和环境破坏等各类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将有利于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实行以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并举的“双轨制”,进一步整合行政、司法各方力量,构建一个行政管理、司法保护和人人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
2017年初,恩阳区法院、南江县法院、通江县法院等相继成立环境资源保护合议庭。南江县法院、通江县法院还分别在光雾山、诺水河等AAAA级风景区建立了环境资源和旅游法庭,实现与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工作对接。
“过去由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各自领域环境资源案件的模式,审判理念各异,裁判标准不一,难以有效应对纷繁复杂的环境资源案件。”市中院行政庭庭长马瑛说。
如何破除这一审判瓶颈?巴中市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模式,即将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部纳入受案范围,统一审理,统一裁判尺度,真正实现了“三合一”模式。
延伸审判职能实现审判服务务实化
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为了实现审判服务务实化,市中院在司法决策服务上出实招。
记者了解到,今年,市中院在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巴中绿色发展的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服务巴中绿色发展的十条措施》等指导性文件,内容涉及环境资源审判各个方面,为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创建绿色巴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去年10月,市中院在审理巴州区某村村民苟某与当地政府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中,为了妥善处理纠纷,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权利,特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有助于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近年来,市中院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权、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等方面,有的放矢地向各区县党委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5条,为市级相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建议14次;各区县法院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0条。与巴中法学会、市人大法工委、市检察院、市环保局等单位成立环境资源保护研究会,定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会商涉环境资源审判、行政、公益诉讼等理论与实践对接问题。
在加强法治宣传上重引导,坚持以“六·五”世界环境日为契机,开展保护环境资源集中宣传活动。2017年,全市法院共开展涉环境资源保护宣传8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接受咨询1000余人次;邀请代表委员、社区群众、机关干部、媒体记者、知名网友旁听环境资源案件庭审5次,并召开座谈会交流意见;各区县法院开展乱砍滥伐林木、捕杀野生动物、土地纠纷类案件巡回审理46次,把巡回法庭开进田间地头,公开审理涉及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让老百姓近距离认识到环境资源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开展专项审判实现审判活动精准化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健康的生态环境保护压力逐渐增大,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不同程度地增长,面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期待、新要求,必须全面加强部门联动与外部协调,打好生态环境保护“组合拳”。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市中院积极参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13家单位联合开展的“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实现审判活动精准化,护航绿色发展。
据南江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介绍,2015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为修建农家乐房屋,分别于12月22日、27日,先后两次组织人员砍伐集体山林马尾松、杉树共计57株,经现场检尺,两次砍伐林木计蓄积5.936立方米。
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2016年6月21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赵某某因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全市法院受理的涉环境类刑事案件主要为滥伐林木、盗伐林木及非法猎捕野生动物3类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其中以滥伐林木类案件居多。”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赖敏介绍。
这样的案件如何裁判,如何量刑呢?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实行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司改后针对法律的统一适用问题,市中院定期召开民商事案件发改交流会和专业法官会议,对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重点梳理、上下沟通、专业指导,特别是在地方政策性较强的土地纠纷类案件中,对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承包事实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交流会商,明确证据认定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并且在法律适用上,两级法院及时进行交流学习。
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罚金刑原则。对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涉案数量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依法适用缓刑;对社会影响大、涉案数量大以及曾因该类案件受过刑事处罚的罪犯,慎用缓刑。对因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被判处徒刑并处罚金的被告人,无论是否适用缓刑,一律严格逗硬执行罚金刑。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实现审判活动精准化,南江县法院、通江县法院结合辖区内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审判服务绿色发展新举措,先后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旅游案件类合议庭、旅游巡回法庭。在市中院的指导下,南江县法院出台了《开展“服务绿色发展”专项审判活动的意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重大行政纠纷协调机制、垂直部门纵向协调联动机制和多部门案件横向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旅游类纠纷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司法联动实现矛盾纠纷解决多元化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巴中的山水就是巴中人民的生命线。各级司法部门一方面要加强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司法联动,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多元化。
“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联动出击。”杨上宇介绍。同时,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对接,与环境保护、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横向交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环境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同时,全市法院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召开环境资源保护座谈会,分别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级相关部门、群众代表、新闻媒体通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情况,提高法院审理环境类案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只有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促进我们工作的有效开展,更好地保护好巴中的生态环境。”杨上宇说。
此外,全市法院还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方法路径,主动与相关单位和组织对接,进行深度分析研判,形成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析》调研报告。“虽然巴中目前还未涉及到环境公益诉讼,但也接收到各个行政机关有关涉环境资源、绿色发展等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14份,我们均结合审判实际,予以了认真审查,并及时进行了反馈。”赖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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