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副镇长受贿54笔共99万元 犯受贿罪获刑三年三个月
陆某在浙江宁波市两个乡镇任副镇长的6年间,累计受贿54笔,共计99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受贿案的一审判决书,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39万元,并对违法所得人民币99万元予以追缴。
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8年,陆某利用其担任原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副镇长、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副镇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矿山资源、农业农村、农村三资管理等相关工程项目管理等工作的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99万元,其中在春节前收受现金次数达39笔。
公诉机关指控,陆某在上述两个乡镇任职副镇长的6年间,分别为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岐山第二采石场负责人、高桥镇岐阳村党支部书记徐某提供照顾,收受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4万元。
此外,陆某还为宁波市海曙区高桥华宁土石料有限公司股东、高桥镇岐湖村支部书记余某提供照顾,在2012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收受余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4万元;为原宁波市鄞州区高桥双岙采石场负责人、高桥宋家漕村党支部书记汪某、宁波江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某(汪某妻子)提供照顾,收受郁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同时指控,2014至2018年间,陆某在负责相关绿化工程管理的过程中,为工程项目承建商毛某提供照顾,收受毛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4万元;在负责相关河道疏浚工程管理的过程中,为工程项目承建商曹某提供照顾,收受曹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2万元。
2014至2019年间,陆某还在负责相关河道保洁项目管理的过程中,为宁波洁达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提供照顾,收受施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陆某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陆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
陆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陆某的受贿行为没有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陆某有坦白情节,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该院认为,陆某受贿时间长、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因此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陆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以受贿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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