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6月1日起执行住院起付线调整 增加口腔门诊补偿
华商报讯(记者 李琳)昨日,华商报记者从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了解到,为使群众得到更多实惠,日前,宝鸡市出台了《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暂行)》(以下简称《方案》),对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于6月1日起执行。据悉,此次变化包括住院起付线调整、增加口腔疾病门诊单病种补偿等。
变化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起付线调整
新《方案》与原补偿方案相比,首先是全面调整了参合患者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所谓住院次均费用,是指某定点医院全年所有住院病人住院期间发生费用的平均数。”据宝鸡市卫生和计生局农卫科工作人员介绍,起付线设定采用年度动态测算标准,参照上年度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4至1/5取整设定。本着基本统一的原则,新《方案》规定参合患者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照本机构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新农合患者住院次均费用的1/5分别设置(见右表)。
在省级直通车报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执行省上有关规定。在市域外“非新农合定点、直通车报销”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三级医院统一为3000元,二级医院统一为2000元,一级医院统一为1000元,补偿比例对照市域内同级医院报销比例二级三级下降20个百分点、一级下降10个百分点报销。
变化二:政策延伸至省级直通车报销定点医疗机构
据介绍,对14岁以下儿童(以出院日期为准,按照周岁计算)、五官科(含口腔)继续保持降低起付线标准政策,县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200元执行(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行一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县级一级妇幼保健院),这一点在原先的补偿方案中对一级医疗机构没有规定。此外,不再局限于在“市域内”执行,可延伸至省级直通车报销定点医疗机构。
继续执行对80岁以上老人在市域内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提升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不再局限于在“市域内二级、三级医院”执行,可延伸至省级直通车报销定点医疗机构。
此外,参合患者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精神病、血友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瘫、系统性红斑狼疮、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反应治疗、耐药性肺结核、肝硬化(失代偿期),一年内多次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进行补偿。不再局限于在“市域内”执行,可延伸至省级直通车报销定点医疗机构。
变化三:增加口腔疾病门诊单病种补偿
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方面,在市口腔医院试点推行口腔疾病门诊单病种补偿制度,补偿基金从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基金中列支。据介绍,在市口腔医院选择根管治疗术、光固化窝洞充填、牙齿拔除、活动义齿修复、重度牙周病治疗、窝沟封闭等6种治疗,进行试点门诊单病种补偿。符合新农合口腔疾病门诊单病种补偿条件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单病种限额费用内,按照50%予以补偿,年参合家庭户内补偿封顶线为600元。
此外,将原补偿方案中“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修改为“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及后期姑息治疗的”;在门诊补偿方面,将犬伤后创面处置、疫苗注射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且不受公卫辖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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