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签未按生产执行标准标注 超市受罚消费者获赔偿

淮河晨刊 2020-03-13 08:2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吴媛媛通讯员王潜)一家超市出售的白酒未按国家食品药品相关规定标注成分,被消费者质疑有误导欺诈嫌疑诉至法院,最终出售这种白酒的超市被行政处罚,消费者获赔。

2019年1月10日,李某在一家小型超市购买了一桶白酒,事后发现该品牌白酒的执行标准是86/120821,标签标注为“水、食用酒精、高粱、食用香料”。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执行标准86/120821标签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李某据此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经立案调查,食药监部门认定该超市出售的白酒违反食品安全法,予以行政处罚。

李某又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退回货款35元,原告退货,请求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2000元。经五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700元,当庭付清。

法官提醒广大商家,切莫不把虚假标签当回事,食品标签也是食品质量的重要内容,即使食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只要标签不规范,也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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