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中院二审宣判王道宇等31人涉黑案

安徽法制报 2020-01-09 11:42 大字

本报讯(记者唐欢)2019年12月30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道宇、王道峰等3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等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经依法审理,王道宇、王道峰等29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了此前由五河县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根据上诉人方文梅、王志亮提出的上诉理由和事实,对其二人作了部分改判。

2019年11月13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对王道宇、王道峰等31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道宇、王道峰数罪并罚,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和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春等其他29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二年三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19名被告人还被分别判处不等数额罚金。被告人王道宇、王道峰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违法所得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道宇、王道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恐吓、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自己服务;多次组织他人大规模聚众斗殴;为报复他人、树立非法权威,多次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道宇、王道峰等29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方文梅在实施强迫交易犯罪中作用相对其他同案人员较小,予以从轻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上诉人王志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交代非法拘禁犯罪事实,对该罪名可依法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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