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王道宇等31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安徽法制报 2019-11-19 10:32 大字

本报讯(记者袁中锋)11月13日,由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道宇、王道峰等3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一案,在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道宇、王道峰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和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春等2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三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9名被告人还分别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道宇、王道峰兄弟二人辍学后,涉猎工程项目领域,通过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在五河县城关及周边地区,陆续将社会闲散人员及前科劣迹人员聚集到自己麾下。此后,多次实施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利用非法影响确立的强势地位承揽土石方及相关工程,攫取巨额经济利益。2010年,被告人王道宇成立畅达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畅达永盛公司)并任法人代表,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土方工程,以组织势力、非法影响为依托,迫使承建商以数倍于市场价格将土方工程承包给畅达永盛公司。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王道宇逐渐垄断某投资开发项目的土方工程,对该区域的土方工程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大肆获取非法利益,形成了以被告人王道宇、王道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较为固定、层级分明,以商养黑,所获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组织活动,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经查,被告人王道宇、王道峰及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内,通过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犯罪案件20多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道宇、王道峰作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其依法按照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对陈春等29名被告人根据其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应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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