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名和户名不一划扣不能获支持

安徽法制报 2019-11-14 14:58 大字

五河讯(邰永林)按时缴纳保费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首要条件。随着非趸交的流行,保险公司一般委托银行按约定转交保险费,但出现扣划不能的情形,责任应由谁承担?

近日,五河县法院受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周某愤愤不平,声称第一年保费已按时缴纳,第二年保费卡里的数额也足够,保险公司就是不扣钱。现在发生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保险费无法扣划,保险费未按时缴纳,合同中止,所以不能履行保险责任。周某则声称,第一次缴纳保费就是这个卡,怎么到第二年就无法扣划了呢。

审理查明,投保人周某第一次缴纳保费的方式是直接扣划,输入密码即可以扣划。但在合同“银行转账”户名这一栏里出现的却是其他人的名字,而不是该银行卡在银行里开户时留的户名,以致银行扣划不能,保险公司未收到保费,合同终止。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送达书提示部分已明确提醒投保人注意核对附表中相关信息,投保人明知卡号与户名不一致,而未及时同保险公司沟通,导致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已尽到提醒义务,其抗辩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驳回周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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