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蚌自然支听字〔2019〕第19号
陈元丰:
你于2009年至2013年间,以“五河县元丰工程施工安装中心”的名义,以“代建房屋”的形式,擅自占用、转让淮上区沫河口镇曹顾张村集体土地13.6亩、国有土地0.5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单位)非法转让土地违法所得69.54万元,上缴财政;
2、给予违法所得10%的罚款,计6.954万元,上缴财政;
3、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86平方米;
4、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9113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人:梅春、徐善涛
电话:2155941
地址:蚌埠经开区南湖路1008号
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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