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示信息没看到咋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申请知晓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9-10-18 11:45 大字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申请知晓

■ 本报记者 胡明兵

“我们希望乡政府能公示一下领取安置费人员名单,但乡领导说已经公示过了,不再公示。我们有权要求政府再公示一次吗? ”10月14日,五河县某乡几位渔民在本报办公室咨询记者。

其中一位李姓渔民告诉记者,几年前,该乡实施了一项渔民上岸工程,县政府为此专门下发了文件,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上岸渔民每户6万元的安置费用,可是有不少渔民没有领到这笔费用。经过向熟人、朋友打听,他们得知有一些并不符合领取安置费条件的人也领取了这笔费用,但这也只是零零星星的信息,并不完整,所以,他们希望能看到完整的领取安置费用的渔民名单。

和李姓渔民同行的顾姓渔民表示,为此,他们多次找到了乡政府有关领导,领导表示,相关信息已经公示完毕,不能再次公示。

对此,该乡主要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鉴于此信息已经公示,零零星星的村民如果要求再次公示,可能会给有关部门工作带来不便,需要向有关上级部门请示。

已经公示过的政府信息,渔民有没有申请再次公示的权利呢?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认为,只要渔民要求公开的是政府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无论该信息是否已经公开过,当农民要求再次公开时,政府都应该公开,或者告诉渔民取得该信息的路径和方式,对此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

按照韩宝律师的提示,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应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如果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可以公开的,应该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渔民有权利申请乡政府再次公开领取安置费渔民名单这一政府信息,韩宝律师也表示,即便乡政府不提供纸质或者电子材料,也应该告知渔民获取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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