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害食品团伙七人领刑

新安晚报 2019-07-09 09:24 大字

本报讯在销售过程中采用化名,赵琴等7人冒充糖尿病康复中心老师或健康顾问,与糖尿病患者沟通,宣传“××糖康”的降血糖功能,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五河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分别判处该团伙7人8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05万元。

五河法院查明,2018年3月,赵琴在河北省注册成立通茂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她通过微信联系购买了“××糖康”胶囊等保健品,再从网上非法获取了相关糖尿病患者的信息资料,购置了电脑,租用了网络电话,雇6人为电话销售员,利用网络电话群呼糖尿病患者,向糖尿病患者推介、销售“××糖康”等产品,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提成。6名电话销售员在销售过程中均采用化名,冒充糖尿病康复中心老师或健康顾问,与糖尿病患者沟通,宣传“××糖康”的降血糖功能。所销售的产品均由赵琴以虚假的地址和姓名,通过物流公司邮寄,销售货款也全部由物流代收。

从2018年4月1日到2018年9月29日,赵琴通过顺丰物流公司共发往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邮寄“××糖康”物流信息三千多条,销售保健品金额达64万余元,人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分别获利49万元至4万元不等。

五河县糖尿病患者发现问题报警,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测:“××糖康”中检出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这两种成分均为处方药物,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有调节机体能力,提高人体免疫力等作用,但是不能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而药品则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所用,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案发后,有3名电话销售员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琴等7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掺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了销售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8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05万元。

王伊雯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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