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不善致人死亡 赔偿24万元获缓刑四年

蚌埠日报 2019-05-09 08:50 大字

本报讯(吴涛王振辉)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被告人李小京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18年2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李小京将自家虾塘边的一只马犬及一只比特犬松开,因着急出门有事未将这两只狗拴起来。被害人路过李小京家虾塘时被李小京家的马犬及比特犬追赶撕咬后死亡。经安徽省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系动物撕咬致右颈部撕咬伤、右颈内动脉离断,终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2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京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李小京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五河县司法局评估,被告人李小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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