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宣判一涉恶案

安徽法制报 2019-04-09 11:48 大字

3月22日上午,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一起涉恶势力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李某某等8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个月到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某某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等8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五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黄某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单独或伙同其他5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拦截、辱骂他人,扰乱教学秩序、机关办公秩序、手机店、加油站和KTV等经营秩序,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黄某某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负责。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共同或者分别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当地学校、机关、经营场所等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4项至16项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此案是五河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的首起涉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全院高度重视,坚持依法“从严从实从快”处理的原则,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念、方法和要求,反复研判,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和裁量尺度。此案的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地方恶势力团伙的嚣张气焰,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国家对依法治国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 ·马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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