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增加无必要八龄童诉求被驳回

安徽法制报 2018-08-17 11:30 大字

一名8岁男童,在监护人父亲的陪伴下,来到五河县人民法院起诉母亲要求增加抚养费,却被驳回,这是为什么呢?

晓晓出生于2010年2月,是刘某与李某的婚生子。2016年9月,刘某与李某在该县民政局协议离婚,考虑到刘某常年在工地从事钢筋工作,工资收人不低,而李某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两人协议晓晓由父亲刘某抚养,一切费用也由刘某承担。因刘某在外务工,晓晓便由刘某父母代为照顾。虽然刘某的父母身有残疾,但一年多来晓晓的生活也还顺畅。

然而前不久,晓晓在父亲刘某的带领下来到法院,以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大幅增加、物价上涨为由,一纸诉状将母亲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每月支付自己抚养费10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自己独立生活时止。

刘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就晓晓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由刘某抚养,一切费用也由其承担。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离婚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但现在刘某突然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是否必要?其当前的生活状况以及消费需求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但在审理中晓晓的父亲刘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收人不足以维持当地生计生活水平。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晓晓父母离婚时间尚不满两年,晓晓现上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晓晓的父亲刘某有兄弟姐妹4人,均有正常收人。法院认定,晓晓不符合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依法驳回了晓晓的诉求。 ·周云·

判后释疑

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等费用。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发生困难时,可要求另一方增加子女抚养费。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否必要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一方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不属于“必要”的情形,就像本案中晓晓的父亲生活状况未发生任何困难,却以物价上涨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增加晓晓的抚养费,但因未达到困难的必要,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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