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委员,五河县临北回族乡乡长杨志勇发言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江淮时报 2018-06-26 15:15 大字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是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热点。调研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策法规不明确。二是制度设计不科学。三是群众参与度不高。

目前,各地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界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如广东、湖北、江苏已在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了明确;二是按照村规民约民主决定,如四川成都出现的村民议事会为代表,安徽省试点地区都以此为主。这两种方式都有好处,可以兼顾。为此,建议如下。

一要加快立法、依规操作。以法律、法规条文形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权能。建议安徽省借鉴广东等地做法,分两步走:一是省政府先出台 《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指导各地开展工作;二是在此基础上,由省人大制定《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在条例中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规范成员资格认定、取消、登记、变更和丧失等程序。

二要尊重历史、民主自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间长,成员变化大。建议吸收广东经验,引导各村在尊重历史的情况下,不以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唯一标准,而以是否具有户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组实际生产生活、村民会议是否同意、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等作为参照标准。可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区分为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两种方式。对原住民逐条列出不能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使村民认账服气;对符合条件的新住民,在规定时点前可以经过村民大会确定成员资格,并通过购买股份的方法,获得股权。

三要加大宣传、共同参与。要加强思想动员和组织宣传,提高基层干部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进而带动农民共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充分保障村民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群众真正在改革中感受到主人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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